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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5 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
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