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1: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4 條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
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