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3 條
吊桿式充氣式救生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懸掛吊鉤或吊筏索時,應承受下列之負荷:
(一)在氣溫攝氏二十度正負三度,全部洩壓閥於不使用時,應能承受其滿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四倍。
(二)在氣溫攝氏零下三十度,全部洩壓閥於可使用時,應能承受其滿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一.一倍。
二、以下水設備下水之救生筏,其剛性容器應予繫牢,以防止該容器及配件墜落海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