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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1 條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