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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1 條
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計畫,其內容應依附件二之規定事項辦理。
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三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PDF
附表三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DOC
附件二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PDF
附件二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