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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1 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其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