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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