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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一、新設事業已停止設置主要生產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
二、事業停工(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事業遷移,或主要生產、服務設備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或服務之事實。
四、事業改變生產製程,致無廢水產生。
五、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通知,拒絕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自下水道管理機關(構)通知日起一個月內,仍未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