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0: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配置荷重表,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