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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依清艙或解體船數選任清艙或解體安全作業主任,輔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業務。
解體作業應於船上及岸上分別設置解體安全作業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