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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起動索,確認各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
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
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
四、拆除火星塞檢查火花時,應先關閉電氣開關後,拉動起動索排出氣缸內可燃性氣體。
五、林地內攜帶鏈鋸移動時,應確實停止引擎。
六、鋸木時不得拆除空氣濾清器及消音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