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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市場各種報表編報期限規定如左:
一、日報表應於次日前。
二、月報表應於次月十日前。
三、年報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各報表,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