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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分類如下:
一、檢定訓練課程:
(一)A 類基礎訓練:指停機線航空器維護基礎訓練。
(二)B1 類基礎訓練: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護基礎訓練。
(三)B2 類基礎訓練:指航空電子維護基礎訓練。
(四)B1 類、B2 類及 C 類航空器型別訓練:指航空器機體型別維護及發動機型別維護或航空電子維護且具航空器型別之訓練。
二、特定課程:
(一)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訓練。
(二)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轉換訓練。
(三)其他經申請民航局核准之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