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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存儲倉棧貨物之進出倉通知單毀損遺失時,委託人應即向棧埠作業機構掛
失,並登報聲明作廢及申請補發。在未掛失前,其所存貨物被冒領者,由
委託人負責。進出倉通知單污損時,委託人應持原單申請棧埠作業機構換
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