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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落海時,船長應立即向最近之沿岸國報告。
當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棄船而無法發出報告時,船舶所有人或從船舶所有人處承接船舶營運責任,同意承擔國際安全管理規章規定之所有責任和義務之其他組織或個人應承擔對船長規定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