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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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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船舶依本規則勘劃木材載重線時,除一般載重線外,應另增劃木材載重線,亦以水平橫線標示,該等橫線長為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中心向船艉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一垂直線後。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號規定如下:(附圖四)
一、夏期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 LS 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夏木」標示。
二、冬期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 LW 標示。
三、冬期北大西洋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 LWNA 標示。
四、熱帶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 LT 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熱木」標示。
五、夏期淡水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 LF 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淡木」標示。
六、熱帶淡水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 LTF 標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