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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訂定補償金額時,得就使用者直接損失考量以下事項: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者遷移、更新、重新購置設備之成本。
二、其他可證明之直接損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