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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電信機構因業務需要,在租桿掛線位置上架線或辦理其他工程時,得於三
個月前通知租用人自行設法遷讓,如附掛線路未能如期拆遷,電信機構開
始架設線路或其他工程,致使附掛線路阻斷或遭受損失時,租用人不得要
求補償。租用人遷讓後不再租桿掛線時,電信機構應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
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