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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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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
寄件人。已付之資費,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剩餘,發還寄件人
。
寄件人交寄國際包裹後,經依照撤回郵件之規定申請撤回者,如相關包裹
尚在原寄局,其已付之郵資扣除國內單程水陸路包裹資費後發還餘額,如
相關包裹已發出但尚在我國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郵資扣除國內包
裹往返資費後,發還餘額。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如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往返
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