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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抽查轄區內之各駕訓班辦理派督考訓練情形,如發現有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至第十六款之違規情事之一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除依第六章督導考核及獎懲有關規定處分外,並自次期起停止辦理派督考訓練六個月。
經核准小型車派督考之駕訓班,如其訓練結業學員之學科考試及格率,連續三期未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停止其派督考訓練六個月。期間屆滿後,得依規定重新申請派督考。
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二年內受前二項處分二次或累計第三次受前二項處分者,不得再申請派督考訓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