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託運人託運靈柩、屍體、動物、託運人負責裝車之貨物及其他鐵路機構特定之貨物,應先提出託運單,經鐵路機構同意並通知後,始得送站。
前項貨物及其辦理裝卸之車站,應於鐵路機構網站及相關車站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