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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之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附件一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PDF
附件一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