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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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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洪潦,指洪水及積潦;水道流量超過其水道可能容洩之限度,足以溢決泛濫成災之大水為洪水;降雨或融雪停滯於地面足以浸淹為害之積水為積潦。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減河,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道,其疏分之水至下游適當地點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於低窪地區。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