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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