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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