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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情事之一,或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或不符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停止支給者,得於復權或再任原因消滅後,提出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請支給機關繼續發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