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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
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