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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