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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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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應備份留存,於財政部辦理核結後,應即將其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限屆滿,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辦理銷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