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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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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約定,主管機關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信託業變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