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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凡一人在同一時間內同一原因而致有二種以上之殘狀時,殘等相同者擇一
核定,殘等不同者,以較重之殘狀作核定殘等之依據,如較重之殘狀為以
後發生者,可按較重殘狀申請改敘殘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