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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主辦主計軍官,除接受委託者外,不得代替審計機關及政戰監察部門之監
標監驗工作,其經國防部命令規定政戰監察部門,免除監辦限額以內之監
標監驗工作,應由單位主官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