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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各單位領用之空圖、海圖如無需使用時,應先列冊二份,格式如附表 (十
六) ,報繳註銷,如非空軍單位繳銷時,應備函連同舊圖逕送空軍總部除
帳。
海、空軍圖庫站收繳之破舊不堪用地圖,分別由各圖庫站報由海空圖管制
單位核准後,自行作廢圖監毀處理。
圖表附件:
附表(十六):(全銜)申請呈繳空(海)圖清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