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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遇徵用物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物時,如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依本法第三
十八條為賠償金額之決定或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其賠償金額之決定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