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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陸、海、空軍為實施機動演習,得徵用不動產。
前項不動產具備左列各款情形時始得徵用之:
一、確為演習所必需者。
二、其徵用不妨害應徵人及家屬之職業或使其生活發生困難者。
三、不能以其他方法取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