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1: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並經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復審為無理由。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併予指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