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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
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
,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