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在區民代表會未成立之地方,區長副區長由市政府委任,在保民大會未成
立之地方,保長副保長由區公所推定加倍人數,呈請市政府遴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