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4: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