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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安置輔導處所應提供少年適當之居住環境,妥善照顧其生活,並依處所性質施以或連結少年所需之教育、身心治療或輔導等措施。
安置輔導處所應按月或依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之期限,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該管少年法院、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