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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應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