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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
為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所稱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