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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災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準用都市更新條
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災區非都市土地重建區段之土地適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