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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其編號原則如左:
一、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二、有前案之案件,無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前案。
三、檔號應自左至右,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外文則為右下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