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0:2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二、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