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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之醫療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委託期間內視為認可醫療機構。但不適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有關補助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