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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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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事業單位應於清艙或解體作業前指派清艙作業或解體作業之實際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綜理作業安全業務,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