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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氦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勞工自開始下潛至開始上浮之滯底時間,應依附表五之規定,參照表內之潛水深度、滯底時間、至第一減壓站時間、減壓站深度之停留時間、總上浮時間等從事潛水作業,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圖表附件:
附表五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氣)潛水減壓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