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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
前項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