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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取得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經營者,應於漁獲物或漁產品完成輸銷通關後六十日內,填具核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漁獲物由國內出口者,應檢附海關出口報單副本。但漁獲物返國銷售者,免附。
二、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
前項申請所附文件,其非以中文或英文記載者,應檢附中文翻譯;未檢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未辦理核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